“岳云YUE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28101号“岳云YUEY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39号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豪健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台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8101号“岳云YUE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属于合理注册申请,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不会对任何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岳云”系申请人股东“余岳云”的名字,具有姓名权,申请商标已与自然人建立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余岳云”身份证、企业信息、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岳云”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