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COM 5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69997号“CEO.COM 5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17号

       

      申请人:深圳高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9997号“CEO.COM 5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6009号商标、第34472136号商标、第19682753号商标、第20535119A号商标、第36644959号商标、第35793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元素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二、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票据、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