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805号“F.S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66号
申请人:西提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805号“F.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3302676号“FSIGHT”商标、第3589059号“未来视线FUSIGHT”商标、第5104758号“弗灵特FLIGHT”商标、第11259228号“FL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及其产品介绍打印件、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介绍打印件、判决书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英文“F.SIGHT”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FSIGHT”、“FUSIGHT”相同或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设备,特别是用于处理和/或研究细胞或其他颗粒的科学研究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设备,特别是用于处理和/或研究细胞或其他颗粒的科学研究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英文“F.SIGHT”与引证商标三、四英文“FLIGHT”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细胞培养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成人用性助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