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31676号“平和堂HEIWA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64号
申请人: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1676号“平和堂HEIW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44734号“平和堂”商标、第5858350号“平和堂;HEIWADO”商标、第12127201号“平和堂药号”商标、第21027952号“平和”商标、第32473576号“平和”商标、第30681787号“平和防务 PEACE DEFENCE CAPITAL”商标、第3010282号“和平”商标、第4661014号“和平”商标、第11984869号“和平”商标、第12200435号“和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材料、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材料、销售使用材料、获奖证书、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五、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故其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鉴于申请人仅针对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其余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