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SER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088697号“JONSER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08号

       

      申请人:富世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8697号“JONSE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5634号“JONSERE”商标(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