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膳灸鸭WUSHANZH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02770号“吾膳灸鸭WUSHANZH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73号

       

      申请人:张进中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770号“吾膳灸鸭WUSHANZH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调味品、饼干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