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分发平台DMH 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11510号“数字音乐分发平台DMH 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87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1510号“数字音乐分发平台DMH 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6154号商标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9129号商标、第10224350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