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7444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76号 - 申请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74447号“金山格式转换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76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447号“金山格式转换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6605号“众锐及图”商标、第6652953号“山金”商标、第14138034号“金山国际 A”商标、第36401273号“金山”商标、第33802746号“金山”商标、第17467140号“ZHIT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五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