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578015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97号
申请人: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5780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第“粤作登字-2013-F-00000486”号作品登记证显示《HUGO和阿智剪影图形》(以下称涉案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12月23日。第9709373、9709322、10109046、12292529号图形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用该涉案美术作品演变的图形注册申请的商标。上述四件图形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人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在第19128720号图形商标异议案中,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得到保护。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也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2、首先,被申请人与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自2016年2月22日开始至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1件商标,自2015年12月28日开始至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165件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的商标中,绝大部分商标系抄袭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其次,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几乎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20日将公司名称从广州市成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成为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2016年12月14日从广州市信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试图为其争议商标申请寻求正当理由,就先更改企业名称,然后立即开始着手抢注申请人的诸多商标。最后,申请人的一些事一些情广播节目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主观恶意,从企业字号到商标都抄袭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然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一些事一些情广播节目使用及其影响力的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等服务上,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孙凯南。广东省版权局第“粤作登字-2013-F-00000486”号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 2013年2月27日,证书上载明作品名称为《HUGO和阿智剪影图形》的美术作品作者为孙凯南,著作权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婉颜。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图形商标、“一些事一些情LOVEQ.CN及图”、“一些事一些情”、“一些事”、“一些情”、“LoveQ”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或作品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4、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广州市成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8日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广州市信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9日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著作权。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设计独特、新颖,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申请人的涉案美术作品登记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在被申请人无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申请人的涉案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创作完成并发表,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与上述涉案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芭莎男士》、《可乐生活》、新浪微博等杂志媒体的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一些事一些情”广播电台节目已开播数年,申请人在先使用网站“LoveQ.cn”,并创立了“LoveQ.cn”服装品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与被申请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的图形商标、“一些事一些情LOVEQ.CN及图”、“一些事一些情”、“一些事”、“一些情”、“LoveQ”商标等与申请人商标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此外,双方同处广州一地,结合我局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将其企业名称变更后与申请人商号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或作品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