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73315号“金山文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73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3315号“金山文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3009号“专们及图”商标、第6658805号“山金”商标、第15542955号“金山团”商标、第5861273号“金山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维护;电子数据存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