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313号“CAMO DR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77号
申请人:NATIONAL NAIL COR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313号“CAMO DR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9381号“CAMOjet”商标、第11099382号“C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共存协议是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CAMO DRIVE”与引证商标“CAMOjet”、“CAMO”字母组成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工具部件,即钻用引导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