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447837号“TAPA Transported
Asset Protection Associ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76号
申请人:亚太运输资产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47837号“TAPA Transported Asset Protection Associ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03137号“TA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Transported Asset Protection Association”(简称“TAPA”)概念和品牌是由申请人、美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欧洲、中东和非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构成,三者根据所在地理区域分别管理和运营各自区域内的事务,并对外统一使用“TAPA”品牌,故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且已有法院判决认定商标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有细微差别,但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第23618654号、第23618271号商标已在第39类、第4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第39类、45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证书;各大网站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的宣传报道资料;在先相关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与美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欧洲、中东和非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签署的《同意声明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不予注册,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名称“亚太运输资产保护协会”与申请商标“TAPA Transported Asset Protection Association”虽存在差异,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同意声明书》可知,运输资产保护协会是由申请人、美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欧洲、中东和非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三个协会组成,且美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欧洲、中东和非洲运输资产保护协会也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使用申请商标,故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