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01478号“KIKI 麺 NOODLE B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01号
申请人:袁光泉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478号“KIKI 麺 NOODLE 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3829号“KIKI FOOD”商标、第10830325号“KIKI KYOTO”商标、第4047613号“KIKI'S”商标、第9667695号“THE THE RAMEN 麺”商标、第34253050号“KIKI KUKU”商标、第31495880号“KIKI NEW GAIN PROFESSIONAL”商标、第31509144号“KIKI BEAUTYWORLD”商标、第20272857号“KIKI 网咖 INTERNET CAF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英文“KIK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KIKI FOOD”、引证商标二文字“KIKI KYOTO”、引证商标三文字“KIKI'S”、引证商标八文字“KIKI”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麺”与引证商标四中文“麺”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织物和寝具”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六、七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