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1423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81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42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107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在领养代理服务上为有效的商标,在其他服务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领养代理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