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999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44号
申请人:深圳市云歌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0326号图形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