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4209119号“五包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46号
申请人:宁浩
被申请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4209119号“五包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五包料”指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五包料”,指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销售时会包含或附送五包调料包或者五种不同口味的调料包,直接表示了商品所包含或附送的调味料的数量、口味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亦具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所包含或附送的调味料的数量、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不具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