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筱YEX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11655号“夜筱YEX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29号

       

      申请人:北京成佳金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1655号“夜筱YEX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局核准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项目,其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虽然申请人后变更了经营范围,主动删除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