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A IRE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812号“IDA IRELA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28号

       

      申请人:爱尔兰投资发展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812号“IDA IR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该商标在爱尔兰获准注册,证明申请商标中的IRELAND国名经过爱尔兰政府同意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1923号“IDA及图”商标、第17767587号“IDA”商标、第20416985号“IDD.A”商标、第36073314号“影城IDA”商标、第36948191号“艾德IDA”商标、第36963500号“IDA”商标、第11182746号“昆玉IOA.COM360及图”商标、第5094769号“丰叶及图”商标、第6337047号“YUNGSHIN及图”商标、第6337174号“YUNGSHIN及图”商标、第6337179号“YUNGS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欧盟、瑞士等国家注册证书以及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爱尔兰已经获得注册,可视为爱尔兰政府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 IRELAND”字样的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