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an since 198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57196号“santan since 198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07号

       

      申请人:爱思和皮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196号“santan since 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2957456号商标、第6273020号商标、第8543424号商标、第5842595号商标、第3380133号商标、第7349207号商标、第159540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598273号商标、第9115186号商标、第28556098号商标、第4723232号商标、第9804816号商标、第10254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