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orce trampoline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867268号“G-Force trampoline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45号

       

      申请人:上海梵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智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7268号“G-Force trampolin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G-Force trampoline park”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7112号图形商标、第23407307号图形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