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杞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29826号“芝杞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22号

       

      申请人:广州德勒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9826号“芝杞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并无固定含义,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芝杞茶”,作为商标使用在药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