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35195号“妙味天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73号
申请人:周治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35195号“妙味天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3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53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83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36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997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39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妙味天香”与引证商标一、二“妙莲天香”、引证商标三“妙味飘香”、引证商标四、六中文“妙水天香”、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妙天香”文字构成相近,均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