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 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17776号“VIVO 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97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7776号“VIVO 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7880号“威沃安VIVO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计算机、录像机、电视摄像机、照相机(摄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虚拟现实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