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54466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3225号重审第0000000973号
申请人:维亚蔓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3225号《关于第254466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0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999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过期未续展且已过宽展期而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3206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