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411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94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1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7227号“城市客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7234号“城市客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经纪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运输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