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098482号“糖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5766号重审第0000000972号

       

      申请人:北京小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5766号《关于第27098482号“糖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5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首先,第12192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已被撤销;其次,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光盘(音像)、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电话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光盘(音像)、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光盘(音像)、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