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KAI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6176790号“凯大KAI 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8631号重审第0000000969号

       

      申请人:湛江凯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8631号《关于第26176790号“凯大KAI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42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2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8385161号“大凯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尚能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