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工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981155号“中油工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92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1155号“中油工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67757号“中油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