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2288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7508号重审第0000000975号
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7508号《关于第19228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9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明确表示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1768469号“海丽声HOLLY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本院经审理予以认定。
申请商标是由四条长短相间的斜线构成的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是由长短不一的斜线及圆点图案、汉字“海丽声”、英文“HOLLYSOUND”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海丽声”是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文字含义、呼叫等方面有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对此能够予以区分和识别,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27日第1665期商标公告上。
2、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5年08月31日申请在先的第17793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