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60136号“MDH3 PROFESSION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86号
申请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0136号“MDH3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4220号“美迪华科技MDH MEIDIHUA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