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217933号“慢燃BURNLOOKING+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83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7933号“慢燃BURNLOOKING+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7586号“PLUS10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35069号“T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2274号“PLUS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28292号“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624249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28688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699910号“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42244号“D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29841707号“慢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六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的认读部分和引证商标九,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