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703041号“慢燃BURNLOOKING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80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3041号“慢燃BURNLOOKING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0711号“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71171号第29类“PRO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71171号第5类“PRO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639801号“燃茶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638504号“燃茶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46993号“燃茶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37911号“PROX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603052号“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631349号“两洋的PRO OCE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610634号“PRO ABSO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和第25300782号“施巴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六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克非尔奶酒(奶饮料)、马奶酒(奶饮料)、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奶昔、无酒精蛋奶酒、米浆、燕麦浆、牛奶替代品、杏仁浆、花生浆、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克非尔奶酒(奶饮料)、马奶酒(奶饮料)、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奶昔、无酒精蛋奶酒、米浆、燕麦浆、牛奶替代品、杏仁浆、花生浆、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豆浆商品以外的肉、食用燕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克非尔奶酒(奶饮料)、马奶酒(奶饮料)、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奶昔、无酒精蛋奶酒、米浆、燕麦浆、牛奶替代品、杏仁浆、花生浆、椰浆、以椰浆为主的饮料、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豆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