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492392号“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03号
申请人:北京易能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2392号“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0417号“易9”商标、第10641349号“BAIDU.易”商标、第11768633号“易BOX”商标、第12890498号“易EU”商标、第12890718号“易EM”商标、第12890816号“易M”商标、第14818791号“易PHONE”商标、第19308954号“易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字典;集成电路卡;手提电话;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话铃音(可下载)”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5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动画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无线电设备;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调制解调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3期);其在“音频视频接收器;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2489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和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容器;整流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