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979009号“JAGU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83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9009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品牌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53984号“JAGU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恶意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时,申请商标与第8710231号“Slazenger及图”商标、第1188605号“亚吉豹ARGY PANTH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第26、25类)、第13356961号图形商标、第1525749号“银豹Silver Panth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87457号“PUMA DISC SYSTE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939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历史故事及介绍;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获奖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制佩戴徽章;非制首饰用珠子;皮带扣;女衫纽扣;发用蝴蝶结;针匣;花边;刺绣品;饰带;编带;纽扣;别针(非首饰);扣子(服装配件);拉链;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胸针(服装配件);衣边带;头发装饰品;服装扣眼;箍袖带;假褶边;服装扣;背带钩扣;羽毛(服装饰件);发带;发卡;发夹;发针;发网;帽用饰物;搭扣带;挂钩(缝纫用品);紧身胸衣钩;针插;缝针穿线器;针;装饰徽章(扣);绶带;马具用针;缝纫针;针线盒;缝纫用顶针;针线套装;鞋扣(鞋链);鞋钩;鞋带;鞋用饰物;鞋眼;鞋扣;织渔网的梭;揿扣;流苏(缝纫用品);骑自行车者用的裤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编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JAGUAR及图”,引证商标一为“JAGUAR”,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花;假发;衣领托;修补纺织品用热粘合补片;纺织品装饰用热粘合补片(缝纫用品);人造花制花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花;假发;衣领托;修补纺织品用热粘合补片;纺织品装饰用热粘合补片(缝纫用品);人造花制花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