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F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261号“ROBOF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14号

       

      申请人:萨欧特精密机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261号“ROBOF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2853号“ROBOFI”商标、第15655958号“ROBOTIX及图”商标、第5416841号“ROBOFIE及图”商标、第17834897号“ROBIFIX”商标、国际注册第954609号“ROBIFIX”商标、第14979357号“ROBOTI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联系请求出具同意书,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定位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工业用机械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器,尤指用于所有类型机床的NC(数控)和CNC(计算机数控)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