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86354号“菩耳 PU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86号
申请人:辽宁众油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86354号“菩耳 PU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1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服务本质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协议书、商标使用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PUER”与引证商标英文“Puer”字母构成相同,且申请商标的中文“菩耳”与引证商标英文“Puer”呼叫相近,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