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康.dek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0963276号“得康.dek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伯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63276号“得康.dek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06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济南伯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8月09日至2018年08月0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得康”是申请人最早于2012年注册并使用在汽车防爆膜“非包装塑料膜”上的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复印件):1、“得康”产品样本原件及复印件;2、“得康”太阳膜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3、“得康”太阳膜产品宣传杂志原件及复印件;4、产品委托加工协议;5、申请人店铺照片;6、搜狐相关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防热辐射合成物;隔音材料;建筑防潮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太阳膜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太阳膜”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样本、产品宣传杂志、委托加工协议、申请人店铺照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太阳膜”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商品与“太阳膜”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防热辐射合成物;隔音材料;建筑防潮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防热辐射合成物;隔音材料;建筑防潮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