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荔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21711号“天生荔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87号

       

      申请人:贵州霖音聚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1711号“天生荔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未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天生荔质”是对成语“天生丽质”的不规范使用,易混淆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从而对文化教育产生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