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2921718号“大风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隆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申请人因第12921718号“大风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74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隆晋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08月09日至2018年08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上海隆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应启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即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截图;2、媒体报道;3、申请人授权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使用复审商标定制产品的授权使用书;4、活动宣传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的光盘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5、申请人授权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无偿使用“大风堂”商标的相关证明;6、场地借用合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组织技术展览;拍卖;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中的社会宣传资料、证据4、证据6为自制证据,在缺少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古琴雅集报道资料显示形成的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不在复审期间内;证据3、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亦未体现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08月09日至2018年08月08日期间已经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