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V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8593714号“ROV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科佳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申请人因第8593714号“ROV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11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市科佳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24日至2018年07月2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马信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公司,专业出口各种轴承、铜球、钢丝绳、金属垫圈、金属环等机器零配件、传动件等相关机电产品,产品远销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注册证之后,便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由于申请人未接到撤三阶段我局关于复审商标提供使用的通知,从而错失了复审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机会。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部分产品包装和实物照片;2、申请人与安徽省宁国市东波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产品代加工合同及发票;3、复审商标产品部分出口报关单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环;金属止动环;金属垫圈”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10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产品部分出口报关单及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挡圈、钳子”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产品代加工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挡圈、钳子”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环、金属止动环、金属垫圈”商品与“挡圈”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