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P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77624号“CCP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73号

       

      申请人:大陆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624号“CCP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1969号商标、第6959641号商标、第7273996号商标、第4903209号商标、第11622818号商标、第72740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接线盒(电)、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池开关(电)、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动控制装置、电流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动调节装置、热调节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若共存于市场,使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接线盒(电)、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池开关(电)、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动控制装置、电流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动调节装置、热调节装置”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接线盒(电)、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池开关(电)、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动控制装置、电流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动调节装置、热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