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986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78号
申请人:西安鹏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8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1140号商标、第4314349号商标、第12976122号商标、第7464621号商标、第39666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货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2月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届满已满一年,故本案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于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