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li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04110号“Darling 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33号

       

      申请人:达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4110号“Darli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5556号“丹俊DA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21162号“DELIN D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3921号“亲爱的QIN AI 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352622号“柯林 DAR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828270号“DARLING A GIFT OF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82630号“D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的含义、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内容、申请人与上海企业合作资料、申请商标创作来源及创作过程、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Darling”中文含义为“亲爱的”,与引证商标三“亲爱的QIN AI DE”中、英文含义对应,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