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87867号“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92号
申请人:史艳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7867号“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化处理的文字“寿”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7073号“御寿堂 寿”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