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48834号“平和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95号

       

      申请人:陈海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8834号“平和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平和韵”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7716A号“福桐号”商标、第15808846号“楚云舒”商标、第16468015号“一壶情”商标、第12942850A号“海西隆华”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