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97936号“小鹿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97号
申请人:北京冉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7936号“小鹿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7416号“小鹿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48881A号“小鹿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59635号“小鹿卤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三经申请程序在“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疗养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鹿养生”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