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496227号“WILL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74号
申请人:昆明七彩威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6227号“WILL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2990号“27味 爱是其味 27 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90532号“27味 爱是其味 27 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95001号“W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04985号“W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18182号“WILLS CAFE旨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WILL HOTEL”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