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28731号“黄肠题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77号
申请人:南京崇霖香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731号“黄肠题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黄肠题凑”构成,其中“题凑”为一种葬式,“黄肠题凑”是西汉帝王陵寝椁室,四周用柏木堆垒成的框形结构。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