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22228号“东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67号

       

      申请人:山东东珠新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肥城市名航商标代理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2228号“东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156号“东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金属门;金属百叶窗;建筑用金属砖瓦;金属窗;青铜制品(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半身塑像;普通金属小雕像”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陶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