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257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53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5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与申请商标属同一所有人所有,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瑛
2020年03月19日